9月1日起,《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将在全市开始实施。这是继今年1月1日《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北京第二部规范招聘流动市场的法规。
此次制定的条例共7章44条,从择业求职、招聘用人、职业介绍、调控市场与促进就业、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劳动力市场进行规范。
在44条规定中,“职业介绍”一章占有相当比例。涉及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允许职业介绍机构从事的业务,禁止职业介绍机构从事的业务等9项内容,其中特别提到“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许可证》,公开服务内容、程序和管理制度,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超许可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作虚假承诺、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许可证》”均为被禁止的行为。可见,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职业介绍机构(职介中心、职介所)的监管力度已加大。
监管力度加大的另一方面表现在对用人单位方面。《条例》中明显列出了用人单位的禁止行为:“提供虚假用人信息,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以招聘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中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多方面优惠政策。持有《求职证》、《下岗证》的人员,将得到“三免”:1、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职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2、免费提供一次职业培训;3、培训结业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技能鉴定机构免费为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法律责任”是此次《条例》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章,共10条。其中对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的各种违规行为及罚款数额做了详尽的说明,作为创制性立法,这些法律责任有力地保障了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